有關110學年度第二學期僑生(含港澳生)學習扶助金申請事宜,請注意下列說明:
1.申請對象:本校僑生同學
2.學習扶助金:每名每月新台幣2,200元(須完成13小時服務時數)
3.申請方式:填寫申請表,請於111年3月7日(一)中午前,將申請資料繳交至台北校區僑陸組吳婉瑜老師(分機2215)及桃園校區學務組陳潔妮老師(分機3770)。
4.申請人上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60分(含)以上、操行成績70分(含)以上且未受申誡、警告(含)以上處分。
重要提醒:
清寒證明需為兩年內開立之中文清寒證明正本,內容應提及家中人數、學業表現、家境狀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學習扶助金;已補助者應予以停發:
1.前學期拒絕參與或無故未履行學習服務活動,致學習服務活動成效不佳。
2.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而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
3.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
學務處僑生暨陸生輔導組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