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定弱勢學生,指各級各類學校之下列學生:
(一)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二)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三)其他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家庭經濟陷於困境之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前項各類學生,不包括就讀於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者。
四、本要點所定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以最近三年內,於校外得獎、公開表演展示或具其他特殊優異事蹟表現,並應具有攝影或錄影音紀錄、邀請函、海報等相關文件或其他資料足資證明者。
五、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培訓、訓練類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 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教練或教授鐘點費、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臨時酬勞、場地租借費、保險費、誤餐費、膳宿費、交通費、設施設備、各項訓練器材(雜項設備、資訊設備、器材維修維護費等)、材料費及雜費。
(二)出國參加國際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交通費、膳雜費、住宿費、保險費及雜費。
(三)國內參加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住宿費、交通費、保險費及雜費。但比賽地點在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不予補助。
(四)辦理成果發表會:每一場次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出席費、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借費、誤餐費、印刷費、郵電費及雜費。
(五)其他申請單位提案,經本部審查核准之項目,每年最多補助五名,每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