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1學年度第2學期僑生(含港澳生)學習扶助金申請事宜,請注意下列說明:
一、申請對象:本校僑生同學(不含研究生及延修生)。
二、學習扶助金:每名每月新台幣2,500元(須完成15小時服務時數)。
三、申請資格:申請人上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60分(含)以上、操行成績70分(含)以上且未受申誡、警告(含)以上處分。
四、繳交文件:
1.申請表及評分表,資料需填寫完整。(如附件)
2.評分表內各項目所列證明文件。
3.家長在台定居者,須檢附上一年度經核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4.如持有清寒證明者請一併檢附。
5.如為轉學生,請檢附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休)業證明書所列或最近一學年申請資格之成績證明。
五、紙本收件時間: 即日起至4月14日(星期五)下午16:00止。
六、收件地點:台北校區行政大樓2樓僑陸組辦公室、桃園校區:圖書館一樓學務組 僑陸輔導老師。
※重要提醒:
一、清寒證明需為兩年內開立之中文清寒證明正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學習扶助金;已補助者應予以停發:
1.前學期拒絕參與或無故未履行學習服務活動時數,致學習服務活動時數成效不佳。
2.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而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
3.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至兩校區僑陸組辦公室詢問(台北校區:王俊慧老師,分機2215;桃園校區:張蕙讌老師,分機3770)。
學務處僑生暨陸生輔導組 敬啟